2013年5月19日 星期日

旅拍遭性侵 獲30萬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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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拍遭性侵 獲30萬慰撫金
1名女模特兒答應兩名男子到汽車旅館作計時收費的「旅拍」,慘遭強迫口交和性侵,還被拍不雅照片;事後,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聲請最高額慰撫金40萬元,獲彰化地檢署核定30萬元,是彰化縣第1個獲得依法補償的性侵害案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87年10月實施,但去年5月完成修法時,才將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納入保護對象。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表示,檢方曾受理1件少女遭受性侵害案的聲請案,審議委員認定屬「合意」的性行為,並非強制性交,不符合規定而駁回。
最近還有1名遭受性侵害的女子,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4款第2項「受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規定,聲請最高額補償100萬元,彰化檢方已受理並進行審查。

據了解,彰化檢方對此聲請案很傷腦筋,因為遭受性侵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要當事人如何舉證、審議委員要如何審議與核定補償金額?國內尚無前例可供參考。
去年9月間,1名女子在網站留言「兼職打工外拍模特兒」,住台中市的21歲曾姓男子上網跟她講好每小時收費750元的旅拍條件後,他找22歲賴姓友人,一起開車接這名女模特兒到彰化縣1家汽車旅館。
女模特兒寬衣解帶後,曾、賴2人強迫她輪流幫他們口交,並用手指頭性侵她,再用手機拍下不雅照片。

事後,女模特兒提告並求償,彰化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將曾、賴兩人分別判刑9年6個月、8年,並應各賠償她80萬元、70萬元,全案上訴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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