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公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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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97.04.29 教育部令: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26nbsp;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63337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第 1 條%26nbsp;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
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26nbsp;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26nbsp; 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26nbsp; 師)介聘。%26nbsp; 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26nbsp;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26nbsp; 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26nbsp;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26nbsp; 三、非屬依本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26nbsp; 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26nbsp; 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
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第 3 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26nbsp;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26nbsp; 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部
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第 4 條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 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 之。%26nbsp;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26nbsp; 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第 5 條%26nbsp;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 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26nbsp; 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
相關規定議處。%26nbsp;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26nbsp; 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第 6 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 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 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第 7 條%26nbsp;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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