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重病期財產異動 要課遺產稅

重病期財產異動 要課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或是重病期間已經出售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用途者,一樣要納入遺產課稅。
如果被繼承人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的情形,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又不能證明用途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香港腳釵C入遺產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八個月曾出售一筆價值4,300萬元的土地給建設公司,但當時甲君已罹患癡呆、心肺衰竭住院中,無法自行處理事務,因此所有買賣交易事宜均由甲君子女代為處理,建設公司開立的4,300萬元支票則是存入甲君名下帳戶,甲君子女再以每筆100萬元以下之現金多次提領出來。國稅局函請甲君子女說明甲君重病期間,該現金提領之用途,因甲君子女無法提示確實之證明文件,又在國稅局查稅之後才補申報這筆出售土地的收入,顯然?除臭撇步w經超過自動補報的期限,除了補徵遺產稅款1,000餘萬元外,還依漏報遺產稅額加罰一倍至兩倍的罰鍰。

由於繼承人向稅捐機關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時,只會保留三個月內的財產明細,繼承人常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被繼承人生前在重病時已處理掉的財產。但是因為死亡前兩年內出售財產涉及贈與者,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國稅局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財產流向,尤其是遺產金額在一億元以上的案件,繼承人若心存僥倖漏報,可能會遭補稅之外,外加一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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