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評鑑文物插曲

評鑑文物插曲
筆者今天到台灣高等法院做客家文物鑑定,是一宗有關客家博覽會展品失竊案件,筆者是客委會所推薦名單之ㄧ,筆者和兩造各不相干,但通知單是鑑定人 ,底下注意事項卻標明證人規定
發熱衣: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人民有作證之義務.
二:證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步道場者,依民事訴訟法303規定,本院得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緩,受前項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60000萬元以下罰緩,並 除汗臭味得拘提之!
筆者不等法官發問,先質問法官
筆者問法官我到底是何身分?法官說是鑑定人
筆者說那通知單位何寫證人注意事項,還以罰緩刑法伺候;法院不尊重鑑定人,還有恐嚇嫌疑.
法官笑笑說 極暖衣;沒這麼嚴重啦!閣下可建請立院修法.
筆者說這不公義的法律,百姓是否有拒絕鑑定的義務.
法官說百姓還是有做鑑定之義務.
接著才正式進入進行鑑定相關文物程序........
庭訊鑑定完畢到出 腳臭剋星納處領車馬費,又和會計起爭執
法院規定桃園站602元.中壢站638元.車馬費而領據單是寫中壢站
會計卻說你戶籍桃園新屋鄉應該屬桃園站筆者說新屋比中壢遠,當然屬中壢
筆者不是計較區區三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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